第 12 部分  女性主义

关灯 护眼 舒适     字体:

上一页(6/7) 目录 下一页(6/7) 繁体版

亲爱的书友,您现在访问的是转码页面,会导致更新不及时及无法正常下载,请访问真实地址:http://m.biquto.com/81169/12.html

适合于商业目的的?我们不能否认在卖r的人和妓女之间有很大区别。人们对前者是尊重的,却认为后者是“不体面的”。嫖客不关心妓女的人x,只关心她的x表现,把妓女只看成是“一块r”而已。第三,卖y是男x对女x的x剥削,房产主和黑社会的保护人在剥削妓女。第四,服务和工作全都是身体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身体与自我意识也是不可分割的。妓女不能仅仅出卖其x服务,她也出卖其身体。第五,不应当拿x与衣食住行相比,因为没有后者会死,没有前者不会死。有时人有可能得不到衣食,但是x宣泄没有可能得不到。卖y也不同于没有爱和感情的x关系,二者的区别不是在家吃饭和下馆子吃饭的区别,而是女x的自由与屈从的区别。x关系中的重要区分在于:x关系是自愿的还是强迫的。男女关系中最基本的问题不是x而是权力。卖y是对男x作为x主人的公开承认,它将屈从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  不反对卖y的一方是这样阐述自己的立场的:  我们不应当认为双方自愿的商业xj易有什么错误,将爱与商业的x加以比较也毫无意义。认为卖y和买y关系中没有爱是反对卖y的愚蠢理由。因为大多数的配偶并非双方有爱情发生的爱人。据统计,75%的嫖客是已婚男人,因此也并不能断言说婚内的x是就好的,婚外的x(尤其是嫖妓)就是坏的。与妓女的行为无论从lún_lǐ上还是美学上,都比无感情的夫妻x行为高尚。妓女的x服务质量也不一定低于“常规”的x行为。嫖客报告的对妓女的x感觉比婚内x关系的平均水平更高。妓女和嫖客的关系也不会因为是仅就人的一种基本因素做j易而必定是不好的。妓女并没有出卖她的身体和yd,她出卖的只是x服务。一个有报酬地帮人清洗身体的护士与有报酬的妓女所做的事情没有什么区别。(eri;  367…370)  有一位女x主义妓女写了一篇论述自己经验的文章,文中写道:我是个妓女——每一个女人的职业。她说,作为妓女要面临抢劫、暴力、qg,甚至谋杀,为什么我g了12年呢?第一,以x换钱使妓女有了一种控制权,这中感觉不仅是指控制这一j易行为本身,而且是指控制她自己的身体和生活。通过与男x的讨价还价,商定的价格是双方认为最合适的,妓女并没有贱卖自己。他对她没有其他感觉,只是x宣泄而已,因此妓女用不着发誓忠实与任何人。第二,认为妓女出卖了身体是错误的,他并没有把她带回家,把她转卖掉,或者把她扔进垃圾堆。妓女在行为前、行为中和行为后全都掌握着自己的身体的所有权。她最多不过是出租了身体,而不是出卖。她们是以协商好的价格提供x服务。相比之下,与男x谈恋爱的女x比卖y更容易被强迫,被qg,还没有报酬。妓女要了报酬,所以不是qg。qg不是x,是男x对女x的控制。第三,男x权力控制每个女人,以致她认为,所有的女人都和她一样是妓女。在银行和在饭店工作的女x都和她一样是妓女。她出租身体作x服务,其他女人出租她们点钱和打扫房间的能力,办公室里的女人要用外貌取悦男人,还要被xs扰。我现在不作妓女,在公司做职员,有一个公寓房,正在上学,有三只猫。我仍认为我是妓女,因为我是妓女。(minas; 364…366)  联合国文献在1959年(“关于个人和卖y中的j易的研究”)提出,卖y本身不应当是非法的。(eri; 367…370)根据这一精神,很少有国家将卖y规定为非法,就连我国的刑法也并不惩罚卖y者和买y者,只惩罚强迫、组织、容留他人卖y者。但是,在行政法规(国家治安管理条令)中,却是禁止卖y嫖娼的。一个社会不应当一方面允许卖y,另一方面却剥夺人卖y的条件,这只能导致妓女遭受更多的剥削。反对对妓女的剥削并不是反对卖y。  女x主义还十分关注批判卖y和批判妓女之间的矛盾。娼妓的人权难得保证,杀害他们受到的惩罚较轻或者比较不容易受到惩罚。妓女是男权制社会所有女x群体中最孤立、最污名化的,不但被整个社会贬低诅咒,还被警察、嫖客、皮条客甚至某些女x主义者贬低诅咒。(cer; 168)  大多数国家规范公民的x行为是通过规范女x的行为,有些强调婚前贞节,有些强调婚后忠诚,使卖y刑事犯罪化。虽然男妓一般占卖y业的十分之一,但是一说卖y总是说女x。男x从卖y业获利,但却制定使之非法的法律。有些女x主义者尖刻地批评这种现象,认为也许这一法律的制定与男x的获利是相辅相成的。ap;nbp;。 最好的网

五、关于卖y问题的论争(4)

自从我国实行改革以来,一些贫困地区的女x以卖y为摆脱贫困的手段,在那里出现了“笑贫不笑娼”的情况。这同样反映了女x地位的低下,这些女x道德水准的下降和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这种现象同一些女x“傍大款”作太太显然属于同一x质的问题,都是女x将自己的x服务作为商品出售的行为,只不过前者是短期的、多次x的零售,后者是长期的、一次x的批发。如果用法律手段来制裁,只制裁前者不制裁后者是不合逻辑的;而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持后者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观点;由此推论,对前者用法律手段制裁也是不公平的。如果前述逻辑是完备的,我们只能得出如下结论:对付卖y行为,只能采用提高女x地位、提高女x道德水平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


第 12 部分(6/7),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TXT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