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俱乐部也不能轻易与球员解约,但由于在普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也无法肆意与球员解约,因此球员单方面提出解约的情形更易受人关注。
吸引众人眼球的不仅是球员或将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也包括球员提出解约的事由,而规范这些事务的,就是与保护球员工资合同稳定性相关的各种足球规则。
职业足球自产生起,其规则始终认为球员绝对属于俱乐部,即便在球员工作合同到期后,俱乐部仍对球员享有权利,除非有其他俱乐部花钱为球员“赎身”,否则球员无法单方面离开俱乐部。
可见,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关系长期被打上了“不可分离”的烙印。
尽管1995年欧洲博斯曼法案出台后,球员被允许在合同期满后自由流动,但合同期内的稳定关系仍然受到强烈保护。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章》第13条规定:“职业球员和俱乐部的合约终止的情形只能是合同到期或者双方合意。”
第16条规定:“在赛季中,合同不能单方面解除。”
在第17条中更是详细规定了无合理理由随意解约的违约后果及处罚规定。
这些目的在于使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尽可能稳定,平衡各方利益。
为了限制球员与俱乐部的随意违约行为,国际足联规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在是否允许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数额方面,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章》第17条第1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支付赔偿金。遵守第20条和附录4的关于培训补偿金的调侃,并且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解约补偿金应当按照法律、体育规则或其他准则来确定。特别是要考虑以下情况,合同项下的球员薪金和其他收入,合同的剩余期限,俱乐部履行合同的开销和支出还有合同解除行为是否在保护期内。”
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关系被足球行业协会赋予了特殊的保护期。
所谓的“保护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三个完整的赛季或者三年(以先到的时间为准),且该合同是在职业球员28岁生日之前签订的,或者合同生效后两个完整的赛季或者两年(以先到的时间为准),且该合同是在职业球员28岁生日之后签订。
球员若在保护期内存在单方面解约的违约行为,除了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将受到禁赛的体育制裁。
不仅如此,在保护期内与该违约球员签约的新俱乐部也将被视为诱导球员违约,同样会遭受处罚,失去在连续两个赛季内引进新球员的权利。
通常而言,只有球员与其所在俱乐部的合约已经到期或者离到期不足六个月,球员才可以不受约束的与其他俱乐部签约。任何违反的行为都将被处罚。
对于球员而言,禁赛必然影响其竞技状态,长期禁赛甚至或将威胁其职业生涯;而对于俱乐部而言,无法引援则如同切断了它的血液供给。
可见,设置严厉的处罚条款是足球领域保护球员工作合同稳定性的另一有效措施。
“不好办啊,如果阿森纳坚决不放您走的话。”达尔科·马克维茨皱着眉,看着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章》,感觉掌喆天要转会的话,难度较大。
首先,掌喆天的合同在保护期内,他要离开,只能是俱乐部将他出售。
其次,如果俱乐部抵抗住对方的高价诱惑,拒不放人,掌喆天只能留下。
如果和俱乐部撕破脸皮,吃亏的还是球员,毕竟合同期太长了。
“不用这么早就下结论,后面还有。”掌喆天下巴一扬,努嘴示意。
尽管足球领域十分看重球员工资合同的稳定性,但若在任何情况下均限制合同的解除也并不符合现实中公平要求,故足球领域规则均认可在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予追究任何责任。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章》第15条规定:“一个球员在一个赛季中出场的次数少于其所在俱乐部官方比赛的10%,可以成为提前解除其合同的体育竞技的合理理由。”
算上足总杯决赛,阿森纳这赛季一共踢57场比赛,百分之十的话,就是大概6场,很明显,掌喆天超过了6场,不适用这个规定。
因俱乐部拖欠工资而解除合同,虽然国际足联并没有规定得如此具体,但鉴于国际足联尊重各国本土法律法规的理念,对于各会员协会根据自己国家法律制定的解约事由,通常也应视为解约合理理由。
这个也不行,像阿森纳这样的豪门球队,从不会拖欠工资。
至于其他合理理由,对于如何界定合理理由的内涵与外延,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均未予以明确。
但聪明的马克维茨认为,诸如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且不与足球行业特点相违背的其他解约事由也可以成为接触球员工作合同的事由。
但翻看英国法律法规,确实找不出能解约的理由。
“如果他们能砸出天价的话,阿森纳会放我走的。”掌喆天淡淡地说道。
马克维茨一副请老板赐教的态度,掌喆天微微一笑,说道:“阿森纳的运营模式注定他们不会非留住一定要走的球员不可,铁打的硬盘流水的兵,其实切赫大哥的实力,还能为阿森纳守几年门,虽然他现在的状态不如我,但帮助阿森纳保住前四,不是很难。相比我一个门将,阿森纳一线队的好几个重要球员要续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