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章 吃人的封建社会  宋朝败家子

关灯 护眼 舒适     字体:

上一页(2/2) 目录 下一章 繁体版

亲爱的书友,您现在访问的是转码页面,会导致更新不及时及无法正常下载,请访问真实地址:http://m.biquto.com/143560/61.html

“契券”,剥夺佃客自由移动的权利。如果佃客随意起移,官府认为“无故逃窜”,地主依据契券便可以“经所属自陈收捕,所在州县不得容隐”。

到孝宗时,凡是外乡迁来的佃客,如果私自搬走回乡,地主可向所属州县诉理,官府追捕,判罪以后,仍发落交还。

地主可以强迫役使佃客家属,强迫典卖田地和欠债的人作佃客,以至干预佃客妻女的婚嫁。这种对佃客的人身束缚,当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现实。

北宋时期,地主打死佃客,还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遇到正直的官员会以杀人罪论处。而遇到一些狗官,只要地主使点银子,有的甚至只是赔点钱了事。

直到哲宗元佑时,才明确规定:地主打死佃客,减罪一等发配到邻州。

而到了南宋,官府又规定再减罪一等,改为发配本州。这实际上是把佃客的法律地位连续下降了。

喜欢宋朝败家子请大家收藏:宋朝败家子更新速度最快。


第六十一章 吃人的封建社会(2/2),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TXT下载